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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秦安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164311.42元(人民币,下同)及申请人代为偿银行的抵押贷款利息(截止2014年5月13日至,该利息共计80225.03元;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具体数额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实际扣款为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400元及本案执行费14845.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罗超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