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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与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23号原告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齐东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涛,烟台东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劲柏,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9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华山路9号办公、厂房(房屋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434.57平方米)房产的相应价值部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嘉和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登记在原告烟台东诚北方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开发区华山路9号办公、厂房(房屋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434.5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