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桦与被告马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桦,马占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李建桦。被告:马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桦与被告马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桦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建桦预交),因原告李建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李建桦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