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洪建与孟凡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建,孟凡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70-1号原告:刘洪建,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孟凡军,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刘洪建诉被告孟凡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