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某南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某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为45576902-7。负责人王某俊。委托代理人郑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南,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虬江某村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查证结果如下: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未有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育星苑某栋某单元某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系另案抵押物,被执行人李图南所持有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股权,因该公司下落不明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因此,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表示其目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鹏 程审 判 员 时 晓 克代理审判员 杜 佳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满���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