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执恢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晶与崔根明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王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恢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晶,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胜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晶申请执行崔根明,王悦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根明,王悦并不为(2003)历民初字第5452号判决书中的诉讼主体,根据相关规定,该案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回申请人王晶(2015)历执恢字第2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