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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吕秋香与车运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香,车运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463号原告吕秋香。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群,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运进。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金华街1号。负责人高红,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吕秋香与被告车运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吕秋香负担。审判员  房祥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