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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质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舟美丽湾桑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舟美丽湾桑拿有限公司、吴柄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质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佳舟美丽湾桑拿有限公司,吴柄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深圳市质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生,男,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德义,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佳舟美丽湾桑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四海。被告吴柄炎,男,满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立民,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叶锋,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质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舟美丽湾桑拿有限公司、吴柄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质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7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曾 彩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