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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60号原告:卢某,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甲,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年××月原、被告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高某乙,××××年××月×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吃喝嫖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起诉离婚未判决离婚,现再次起诉离婚。原告卢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三、婚生子高某乙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高某乙的出生时间和身份。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四、民事判决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01929号,证明2014年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起诉离婚。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高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原告举证,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姓名高某乙,××××年××月×日出生。原告卢某曾于2014年9月4日起诉来院,以诉称理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2015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并以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确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建立在男女平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的。原、被告双方婚后缺乏相互沟通、缺乏信任,是造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直接原因。原告卢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诉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被告针对原告的离婚起诉均未表示出和好诚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卢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卢某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根源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