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守国与曹红、王林、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国,曹红,王林,王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57号原告李守国,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红,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林,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雪,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国与被告曹红、王林、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5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班 锐审判员 王爱国审判员 郑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迟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