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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东明与邱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东明,邱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1-2号申请执行人:曾东明,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邱均华,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曾东明与被执行人邱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共欠申请执行人4634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邱均华名下的粤JTW9**小汽车(奔驰300sel已强制注销,暂未能扣押)。经调查被执行人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均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