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某,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红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宫某某受“小马”(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孙某某、全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大庆市红岗区四区三排一院内囤积原油。期间,宫某某负责看守囤油点,孙某某负责拉运原油,全某某负责遛道。2015年6月29日22时许,宫某某为孙某某拉运原油的车辆打开院门,并将偷运来的原油抽入到存油罐内,宫某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原油9.02吨(含水0.3%),价值人民币25351.09元,收缴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14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宫某某受“小马”(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孙某某、全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在大庆市红岗区四区三排一院内囤积原油。期间,宫某某负责看守囤油点,孙某某负责拉运原油,全某某负责遛道。2015年6月29日22时许,宫某某为孙某某拉运原油的车辆打开院门,并将偷运来的原油抽入到存油罐内,宫某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原油9.02吨(含水0.3%),价值人民币25351.09元,收缴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原油(附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原油含水分析日报、扣押物品清单、称重单、原油价格证明、回收证明、价值计算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明知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赃物原油被收缴等情节,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