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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郝秀荣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赵思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郝秀荣,赵思玺,赵思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海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秀荣,女,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127261947010047944。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思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1272619770911841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思玉,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412726197503188474。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清,郸城县“148“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秀荣、赵思玺、赵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又以和郝秀荣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宋诗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