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梁爱明与周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明,周东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梁爱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望将、武方虎,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东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