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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刘丁一、吕洪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英,刘丁一,吕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英,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通河县。被执行人刘丁一,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通河县。被执行人吕洪仁,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民警,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秀英申请执行刘丁一、吕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丁一于2015年8月13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魏观海审++判++员++袁海峰审++判++员++高岩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邴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