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谭子林与孙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子林,孙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谭子林,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财,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谭子林与被执行人孙财追偿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孙吴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