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罗正虹与被告吴方武、石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虹,吴方武,石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47号原告罗正虹,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现住景洪市民航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方武,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景洪市世纪金源腾江苑**栋**楼,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冬梅,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住现住景洪市世纪金源腾江苑**栋**楼,公民身份号码×××。担保人吴卫东,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民航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罗正虹与被告吴方武、石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景民二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对被告石冬梅所有的车牌为×××车辆予以保全。该案于2015年8月4日移送保全。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全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