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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家安与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安,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原告:李家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童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安诉被告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须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世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永清、朱林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傅世章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