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黎某光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黎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2号。负责人黄某文。委托代理人祝某力、刘某,均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某光,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黎某光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某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黎进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聚福路北莲塘花园某栋某房产(深房地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摇珠选定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资评字第(2015)某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解封暨结案申请书,由于被执行人已委托第三人付清了本案的借款本息及评估费用,特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某元也已由被执行人黎进光缴纳完毕。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的结案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黎进光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聚福路北莲塘花园某栋某房产(深房地字第某号)的查封;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满星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