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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孙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