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3)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孙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