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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与白广侠、范卫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白广侠,范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振兴路支行,住所地聊城市振兴东路11号。负责人翟瑞岗,行长。被执行人白广侠。被执行人范卫杰,系白广侠之妻。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广侠、范卫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卫杰有车牌号为鲁P×××××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范卫杰所有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法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