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梦迪与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梦迪,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571号申请执行人赵梦迪,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1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中集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10,00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0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