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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玉、王文文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宋如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甲、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玉,宋如意,王文文,邵建梅,昝某,陈某,牛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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