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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魏明富与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富,刘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魏明富,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耀东,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魏明富与被告刘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耀东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向原告出具2张借条。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诿不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借条及宋康海证言,证明被告借款事实。被告刘耀东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与宋康海证言相互佐证,且与当事人陈述一致,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3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在汉中承包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工地伙食费等开销,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同时,被告欠付原告部分工资。2013年11月1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根据工程期间借款及工资数额,向原告出具了10000元欠条。原告索要借款和欠款未果,遂于2015年1月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欠付原告部分工资,双方已经结算,借款和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清偿,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偿还借款及欠款,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对原告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耀东偿还原告魏明富借款及欠款3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艳菊代理审判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李高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