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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雨与被执行人陈维伟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雨,陈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雨被执行人陈维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李明雨与被执行人陈维伟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明雨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被执行人在克山县房产处及车管所无财产登记,网上银行查询无存款,被执行人已分两次给付了人民币3000.00元,剩余标的打工按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