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甲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4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对被告人高甲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甲在任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资金监管员期间,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使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被吕某某贪污,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100万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高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袁某某、谈某、吕某某等人证言;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主岭市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刑事判决书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这项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予以全部供认,无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甲在任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资金监管员期间,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监管、使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被吕某某贪污,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100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高甲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甲的刑事责任年龄。3、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高甲系国家公务员身份。4、刑事判决书,证明因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5、政府文件,证明乡镇财政所对扶贫资金有监管职责。6、同案高乙供述,证明高乙系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所长,王家窑扶贫项目资金拨下来后,财政所对该项资金具有监管的职责,高乙没有对吕某某提供的买羊和饲料的发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将扶贫资金交给吕某某,致使吕某某利用假发票将扶贫资金100万元贪污。7、同案李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某系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的工作人员,王家窑扶贫资金拨下来后,高乙让高甲和李某某去牧业小区查看羊的购买情况,高甲和李某某看见吕某某的牧业小区有102只羊,后来在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上的内容是有300多只羊的情况下,让高甲签上其名字,没有认真履行监管员的工作职责,致使吕某某利用假发票将扶贫资金100万元贪污。8、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徐某是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出纳员,2012年扶贫资金拨下来后,经过领导签字,徐某给吕某某开具现金支票,吕某某分五次将扶贫资金100万元取走。9、证人谈某证言,证明2012年王家窑村的扶贫资金国家给拨付100万元,由当地财政所监管,发改委不参与。10、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吕某某开始建牧业小区,下半年财政所所长高乙给吕某某打电话说扶贫资金到了让吕某某取钱,吕某某用扶贫资金购买了120多只羊,做了购买300多只羊的发票和20万元购买饲料的发票,高乙、高甲、李某某都到牧业小区看过,都知道只有120多只羊,没人告诉吕某某应该购买300多只羊。11、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袁某某是公主岭市财政局乡财市管办公室主任,王家窑村养羊的项目验收工作公主岭市财政局没有参与,委托杨大城子镇财政所和杨大城子镇政府去检查过,杨大城子镇财政所也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填写了资金监管记录表,镇政府也出具了一份自查情况说明,都证实了王家窑村这个项目的资金都是用于购买羊和饲料了。资金拨到乡镇财政所,应该由财政所负责审核,资金都是实行报账制,资金到哪,哪负责。12、被告人高甲供述,证明高甲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负责资金监管工作,王家窑村牧业小区的扶贫资金100万元到财政所后,所长高乙让高甲和李某某到牧业小区看看有多少只羊,在牧业小区高甲填写了一张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并在上面签上了高甲和李某某的名字,后来又填写了一份补助性资金监管记录表,上面写有“已购羊总计320只”,实际高甲没有看到有320只羊,并在表上签了高甲和李某某的名字,没有认真履行资金监管员的职责,致使吕某某利用假发票将扶贫资金100万元贪污。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高甲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甲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周园媛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