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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忠富与被申请人叶超特殊程序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忠富,吕友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督字第00002号申请人:赵忠富被申请人:吕友彬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忠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2015)霍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吕友彬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吕友彬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10日(2015)霍民督字第000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申请人赵忠富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