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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执异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毕���兰与刘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杨玉红、杨智征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杨玉红,杨智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291号案外人毕桂兰,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芦庙乡八里庄���委*组。申请执行人刘杰,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昌庄村委大路庄北。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杨玉红,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南海安楼村委安楼*组**号。被执行人杨智征,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骏马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刘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杨玉红、杨智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毕桂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毕���兰称,其于2013年8月27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御锦花园3号楼东1单元702号房屋一套,并分两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69406元,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该商品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23日,毕桂兰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毕桂兰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3号楼1单元7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8.1平方米,单价为2746.24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269406元。2013年7月29日毕桂兰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69406元,2012年11月27日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6799.81元,并交纳了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另查明,2014年10月16日,��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杨玉红、杨智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43-1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凭证、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4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查封,2011年5月23日毕桂兰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7月29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相关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毕桂兰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园(暂定名)3号楼1单元702号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许琳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