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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记朝与韩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张记朝,农民。被告韩记仓,约35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朝诉被告韩记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记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记朝交纳。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