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杨明、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被执行人杨明被执行人李秀娟杨光申请执行杨明、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光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68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