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海峰与蔡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峰,蔡毅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614号原告黄海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浦县。被告蔡毅川,男,16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峰诉被告蔡毅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调解工作,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5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荣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