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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严红光与郑志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红光,郑志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金浦保字第88号申请人严红光。委托代理人曹国荣。被申请人郑志灯。申请人严红光与被申请人张筱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严红光于2015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志灯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严红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严红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志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