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辉,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西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辉诉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辉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张宝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荧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燕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