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195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绰号“小雕”,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马鞍山市,汉族,无业,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4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于马鞍山市,汉族,无业,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的晚上,被告人杜某与汤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等八人,乘车至与杜某有矛盾的马鞍山市雨山区明玥游戏机室,打砸室内的游戏机,致数台游戏机损毁,价值7424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杜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系坦白;被告人徐某系自首、立功。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杜某、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及汤某(已判刑)因琐事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明玥游戏机室与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后预谋伺机报复。2014年1月28日晚,汤某纠集了被告人杜某、张庆、郑某(二人已判刑)等人,杜某又邀集了被告人徐某等三人,上述共八人乘坐出租车至徐某某经营的明玥游戏机室。被告人杜某在出租车内等候,被告人徐某等人跟随汤某,头戴口罩,分别手持砍刀、铁锤、棒球棍进入游戏机室内,打砸室内的游戏机,致五台游戏机损毁,价值74243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徐某向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投案。同年4月24日,在被告人徐某提供线索下,该分局民警将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网上逃犯安徽省利辛县人盛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举,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利辛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拘留证、户籍证明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徐某某、张某某、汤某、张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杜某、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毁财物价值742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还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杜某、徐某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徐荣梅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兆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