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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伍某、曾文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曾文海,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曾用名伍亚三,绰号“大孖”,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519,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曾因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文海,绰号“九哥”、“××九”,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53X,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0038,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第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乡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凌晨时分,购毒人员黄仲坤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声称购买毒品冰毒,黄某让黄仲坤到本沙尾新桥附近公园交易。接着,黄某致电上家、被告人伍某向其购买毒品并约定在上述地点交易。随后,黄某来到本市沙尾新桥附近公园先向黄仲坤收取购毒款300元,再以200元向伍某购买了1包冰毒,后将毒品交给黄仲坤。同日22时30分许,黄仲坤再次联系黄某购买毒品冰毒,黄某答应后致电伍某购买毒品,伍某再致电上家、被告人曾文海,之后,曾文海在本市沙田园市场将2包冰毒贩给伍某,得款360元。伍某购得毒品后去到约定的本市沙尾新桥附近公园与黄某交易。黄某同样先收取黄仲坤购毒款300元后,以200元的价格向伍某购得1小包冰毒,正准备将毒品交给黄仲坤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黄某身上搜出毒品1包、毒资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伍某在离开现场不远处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搜获毒品1包、毒资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摩托车一辆。5月20日,民警在本市沙田园市场附近抓获曾文海,在其身上搜出毒品3包、毒资360元、作案工具手机1台、摩托车1辆。经鉴定,在黄某、伍某、曾文海身上搜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黄某的毒品净重0.69克;伍某的毒品净重3.27克;曾文海的毒品经重2.07克。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购毒人员黄仲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通话记录清单,物证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鉴定文书,户籍信息,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曾文海、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文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曾文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伍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被告人曾文海的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四、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伍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人民币200元、摩托车一辆,扣押被告人曾文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人民币360元、摩托车一辆,扣押被告人黄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人民币100元、摩托车一辆,(均暂扣四会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 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淑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