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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至县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东至县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汪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至县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程根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本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至县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至县辰鑫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4年4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