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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洪波与轩辕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波,轩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轩辕晓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轩辕晓明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轩辕晓明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