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与张飚、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县机场路金水湾境界龙脊3号楼。负责人赵军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飚。被执行人海燕。被执行人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秧塘工业区园内。法定代表人杜常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临桂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彪、海燕、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2283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电付审 判 员 彭苏平审 判 员 农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