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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零时许,陈辉与陈致名、陈某(均另案处理)在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走廊因陈某看其后背纹身而挑起事端,发生口角,后陈辉又先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陈致名,继而陈辉、沈成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等人与陈致名、陈某、唐某、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和热水壶砸人等方式进行随意互殴,并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盛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沈成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零时许,陈辉与陈致名、陈某(均另案处理)在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走廊因陈某看其后背纹身而挑起事端,发生口角,后陈辉又先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陈致名,继而陈辉、沈成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等人与陈致名、陈某、唐某、盛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和热水壶砸人等方式进行随意互殴,并造成多人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致名、盛某、陈某、陈辉、沈成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沈成龙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当晚,其、陈辉、邵某、王虎(王某)、“沈欠欠”、陈辉女朋友张某在沥海镇上的一家KTV二楼唱歌,到凌晨12点多结束并打算回去。其包厢的几个人都下楼到一楼结账,后陈辉女朋友张某到二楼找老板找钱,陈辉过一会儿也上去了。其他几个人在一楼等。后来听到楼上有争吵的声音,其就和王某走到二楼包厢门口,其看到陈辉和隔壁的包厢的人在争吵,其和王某刚刚走近,他们就打起来了。谁先动手其不记得了,对方有五六个人,其这边只有三个人。因为其这方人比较少,其这方被打到二楼楼梯口,一直打了有十几分钟,其和对方的一个胖胖的男子在打,王某也过来用一个铁盖子的东西打那个胖胖的男子,不过有没有打到其就不清楚了。陈辉他们在包厢门口的走廊上打。后来对方有个赤膊的人拿一个啤酒瓶过来砸其,砸在其头上。又过了一会儿,邵某他们上来了,也用拳头打了那个胖胖的人,后来警察过来了。2、同案犯陈辉供述,证实2014年8月20日凌晨,其、张某、王某、沈成龙以及他的二个朋友在文盛大酒店KTV唱完歌并准备回去。其几个人都到楼下,其女朋友张某到二楼结账,其在楼下等了一会儿,张某还没有来就上二楼看看。在二楼走廊,老板给其女朋友找押金,结完帐准备走人,其听到对方有人骂了一句,感觉是在骂其和女朋友,其就回过身问他们“干嘛?”,对方有人说“看什么看!”,其也说“看什么看!”,后双方就打起来了。一开始其跟对方四五个人用拳头在打,后来一个老头(唐某)从其背后将其抱住,有人上来打其,其就倒地了。那个老头还是没有放开,其就挣脱那个老头爬起来,跟对方赤膊的人(盛某)打起来,后来对方穿黄衣服的人(陈致名)也上来打其。其被对方赤膊的人和穿黄衣服的人用啤酒瓶砸了,穿黄衣服的人还从楼梯口拿了三个热水瓶砸其头。其被砸晕乎乎的,他们就没有再打其了。其看到王虎、沈成龙在楼梯口那里跟对方的人在打。对方老头(唐某)头上流血应该是其和对方在打架的时候对方用啤酒瓶打的。3、证人邵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当天凌晨,其、“沈欠欠”、沈成龙、王某以及一对男女朋友(陈辉及张某)在文盛大酒店二楼唱歌。其和“沈欠欠”先走了,都已经到沥海综合市场那边,听王某跟其说出事了并让其喊沈某过来,其二人就赶回去。到的时候他们都已经在打架了。其到二楼看见沈成龙被对方一男子(陈某)勒着脖子,其就上去让那男子放手,他不肯放,其就在那男子脸上打了几拳,王某也打了那男子。后来一个穿白衬衫的人过来把其拉开,其就没有打了。4、证人盛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上,其、李某、陈某、唐某、陈致名、陈某的老婆马某在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KTV包厢内唱歌,到20日凌晨,其几个人歌唱好打算要走了,听到外面在吵架,其就出去看到陈某、陈致名、唐某和对方三四个人已经在动手打架了。其就跑上去帮忙一起打了。其用蛋糕砸有纹身的男子(陈辉),其一方把对方打到楼梯口,有几个人跑掉了,纹身男子(陈辉)没有走,一直和唐某在打,其就上去打那个纹身男子(陈辉),陈致名也过来打纹身男子。其还从包厢内拿出啤酒瓶砸纹身男,陈致名拿热水壶砸纹身男子。5、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上,其和盛某、陈致名、李某、唐某等老乡一起到沥海镇文盛大酒店KTV二楼203包厢唱歌,到凌晨,KTV老板跟其说要关门了,其几个人就走出包厢,有个男子在走廊走过,其中有人朝其几个人说“看什么看”,陈致名不知道说了什么,大家就吵了起来。后来其包厢内的人都出来,对方也有二个人从一楼上来。因为语言不合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了。一开始就是用拳打脚踢,其这方把对方的人打到楼梯口,其就跟对方一个瘦瘦的人(沈成龙)打了起来,其把那个人抱住,对方还打了其几拳,其就拽住对方,一起相互扭打到楼梯口窗户边。就在其二人在打的时候,对方还上来了二个人,其中一个人用手掐住其脖子,还用拳头打了其脸,其这方也有人来,但是谁其就不记得了。马某和李某在旁边劝架。其伤势是眼眶有点痛,额头破了。6、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晚,其、陈致名、盛某、李某、陈某、马公翠在文盛大酒店唱歌,到凌晨,其几个人都准备要走了,听到包厢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其走出去看到陈某、陈致名、盛某跟对方的人打起来,对方是三个人跟其方的人打。其也冲上去参与打架。其一开始是冲上去拳头打对方的人,对方也在打其方。其看到盛某在跟对方一男子在打,其就上去帮忙打那男子,并跟那男子一起摔倒在地,其被压在地上,其就用手勒住并打那男子,盛某也上来用拳头打和脚踢男子,那男子挣脱爬起来后就跟盛某打了,其就抓住他的小腿打他,后其几个人又摔倒在地上,有人就拿啤酒瓶朝其几个人砸过来,具体是谁其也不清楚,后来陈致名也过来帮忙打那个男的,其间盛某和陈致名用啤酒瓶和热水瓶砸那个男子。其左手小手指受伤,头也被打得流血了,陈某两眉之间也受伤,左眼处受伤,盛某脚被地上的碎玻璃扎伤。7、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系文盛大酒店老板,事发当晚,二楼包厢内203、205二个包厢内都有人在唱歌。到凌晨,要关门了,当时其是先到205包厢关机器,包厢内有个赤膊后背有纹身的(陈辉)和一个女的上来找其退押金。其听那纹身男子在说“看什么看”,旁边穿黄衣服的男子(陈致名)说了句“看了又怎么了”。这样那赤膊纹身男子和穿黄衣服男子吵了几句就打起来了。之后203包厢的四五个人和205包厢的二三个人就扭打在一起了。203包厢的一赤膊男子拿蛋糕砸,还用拳打不断打对方,一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唐某)抱住赤膊纹身男子不放,二人抱在一起倒在地上,期间穿黄衣服的男子拿啤酒瓶砸赤膊纹身男子,结果砸到年纪比较大的男子头上,他还砸了好几个热水壶。当时满地都是啤酒瓶、啤酒、蛋糕。最后警察过来了。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陈辉妻子,事发当晚,其、陈辉还有另外三个老乡在沥海镇文盛大酒店二楼唱歌,其中一个老乡有事先走了,剩下其四个人唱到凌晨12点KTV关门,其在二楼找到老板结账,其老公陈辉也走过来路过203包厢门口时,老板正和二个男子(其中一个是穿黄色衣服,一个光着上身)在说什么,可能是当时其老公看了他们几眼,其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就对其老公说“看什么看”,其老公说就回了几句,这时从包厢内又走出来一个年纪比较大的老头(即唐某)说“想搞啊”,穿黄色上衣(即陈致名)动手先推了其老公,其老公也还手,双方就打起来了。这时从包厢又出来二个人,不知道是谁把蛋糕砸向其老公。光着身的男子(即盛某)对其老公拳打脚踢,后来那个老头(唐某)从后面抱住其老公并用胳膊勒住脖子。穿黄衣服男子(陈致名)一开始也是对其老公拳打脚踢,后来拿出二瓶啤酒砸向其老公。当时其老公正和另外二个男子纠缠倒地,唐某在其老公身下抱住其老公,光着上身的男子(盛天勇)在一旁与其老公厮打,其在一旁拉住其老公的胳膊,其看见对方啤酒瓶砸下来其就用力一拉,对方没有砸到其老公反而砸到当时在其老公身下的那个老头(唐某),当时老头的头就流血了。对方还继续用啤酒瓶砸其老公,其用手去挡,手臂被割破了一些口子,那个穿黄衣服的男子(陈致名)后来又去楼梯口拿热水瓶砸其老公的头,一连砸了三个。其这方有其夫妻二人和三个老乡,其中一个老乡叫沈成龙,还有二个名字不知道,但其中一个先走了。在KTV里只喝了四五瓶啤酒,晚上在家里差不多喝了二箱啤酒。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凌晨,其和盛某、陈某、陈致名、唐某、陈某女朋友等人在文盛大酒店唱歌,唱完后准备开门回去,在包厢门口看见也有人经过其包厢门口,陈致名先走出去看了他们一下,对方中就有人喊道“看什么看”,双方这就吵了起来,当时其正准备将包厢内的啤酒整理好推掉,出去看见陈某和一个光着上身而且背后有纹身的男子(陈辉)在吵。从楼梯口有二个人走到纹身男子的背后,这时陈致名也走到陈某旁边一起和纹身男子吵起来。陈致名用手指了那个纹身男子,纹身男子就朝陈致名踢过来,纹身男子后面的二个男子也上来打陈致名,陈某、盛某、唐某都出来帮陈某和对方扭打到楼梯口,纹身男子把唐某按在地上,盛某就过来打纹身男子并打回到包厢过道。其看见纹身男子被唐某抱住倒地,陈致名拿着啤酒瓶朝倒在地上的纹身男子和唐某砸过去,其看到应该是砸到了唐某。其还看见陈某跟一个穿花衬衫男子和白衬衫男子打在一起。后来其去劝架,双方就没有打了,这时陈致名在楼梯口拿了三个热水瓶走到过道不知道朝谁砸去。过了一会儿,从一楼上来了三四个人,应该是纹身男子叫来的,不过那三四个人都没有怎么打,只是劝架。后来警察就过来了。其这方唐某和陈某的头上都有血,对方其没有注意。10、证人马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男朋友陈某给其过生日,邀请了盛某、陈致名、李某、唐某等人在沥海文盛大酒店唱歌。到了晚上12点多,其几个人才结束并准备回去。陈致名和陈某等人先走出去,其和李某在包间内整理啤酒瓶,后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其走出去看到陈某和对方三四个人扭打在一起,其过去劝陈某,但是他们还是继续在打并一直打到楼梯口,到了楼梯口,其看到陈某和一男子扭打在一起,唐某、盛某和对方在包厢过道扭打在一起。其也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其看见陈某头上、脸上都有血,唐某脸上也有血,其他人其也没有注意。11、证人沈某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接到老乡邵某的电话,说沈成龙和陈辉在文盛大酒店和他人发生打架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就问邵某在哪里,邵某说其在沥海综合市场附近,并说要赶过去看看情况。接完电话其过了一会儿和两个朋友一起过去了,到文盛一楼看到陈辉,然后上到二楼KTV看到沈成龙在楼梯口被人拽着,后就开始劝架,没多久,警察就过了。12、监控视频及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制作光盘随卷移送。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1)唐某被打致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颞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c条、第5.1.3.e条规定,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陈辉被打致眼部挫伤、鼻出血、颈部划伤长6.5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第5.2.5.j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3)张某被打致面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i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4)盛某被打致手臂、骶部、足背部多个创口,长度均超过1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b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5)陈致名被打致上唇肿胀、口腔粘膜破损。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i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6)沈成龙被打致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张口受限、左上臂咬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c条、第5.1.5.c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7)陈某被打致额部裂创、眼部挫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e条、第5.2.5.e条规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现场位于文盛大酒店二楼KTV包厢,中间有条东西走向的走道,走道内散落热水壶内胆玻璃碎片和啤酒瓶碎片,其余中心现场及外围现场无明显异常。公安机关将上述勘查过程用笔录及照片形式固定在卷。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基本身份信息。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王某系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被告人王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能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持械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其良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银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