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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李贻芳、吴谨武、包根文、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8059.18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948059.1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