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0304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整,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