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孔祥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孔祥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慧,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孔祥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孔祥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由代理审判员陈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刘晓慧、被告孔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商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物业服务费812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因此,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812元,并承担逾期缴费的滞纳金2435元及违约金487元,共计3734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祥宇答辩称:物业公司没有索要过物业费,被告居住的是商厅,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而且商厅门口的硬化路面不允许行驶机动车,所以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林西镇学府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逾期不交纳按日加收5‰滞纳金和1‰违约金。被告拥有商厅面积为169.08平方米,物业服务费为每年每平米4.8元,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服务费812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营业执照一份、资质证书一份。本院认为:被告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代表业主的行为,并且原告一直为被告居住的商厅提供物业服务,所以原、被告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被告反驳称原告没有为其提供服务,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祥宇给付原告赤峰市美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812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 陈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彬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