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某才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4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才,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才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1月份开始,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岭湖村岭湖小学门前其经营的小店内,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三公”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4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彭某才和参赌人员张某英、华某娣、张某钊、彭某龙、付某忠、闰某某、杨某库、梁某俊、洪某逢等人,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和赌资人民币395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才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非法获利的1.2万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彭某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才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才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才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1月份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岭湖村岭湖小学门前其经营的小店内,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三公”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4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彭某才和参赌人员张某英、华某娣、张某钊、彭某龙、付某忠、闰某某、杨某库、梁某俊、洪某逢等人,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和赌资人民币395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才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非法获利的1.2万元人民币。上述犯罪事实,有扣押决定书;证人张某英、张庚芝、彭某龙、梁某俊、付某忠、闫兵兵、张某钊、华某娣、杨某库、洪某逢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才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才通过家属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对本案缴获的违法所得12000元及赌资395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学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