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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打工。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8日,被告人侯某被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监视居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德龙、吴真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货车沿固高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北海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驾驶的鲁V×××××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侯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79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侯某系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登记表、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侯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前科证明,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侯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并且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十日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玉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