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瑛与庄建萍、庄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庄建萍,庄月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780号原告王瑛,女,汉族,于1970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庄建萍,女,汉族,35岁,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被告庄月红,女,汉族,33岁,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瑛诉被告庄建萍、庄月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瑛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瑛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