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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与被执行人王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王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男。委托代理人张耐香,女。被执行人王欢,女。申请执行人王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第四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庆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