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镶黄旗聚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纪世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聚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纪世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镶黄旗聚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朝鲁孟,镶黄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纪世民,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镶民保字第21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镶黄旗聚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镶黄旗聚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东风皮卡车(车牌号:蒙HJY1**)的扣押。审判员 图布兴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同 嘎 拉 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