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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等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刘×,张×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刑初字第766号自诉人史×,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杨清源,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人张×,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自诉人史×以被告人刘×、张×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史×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史×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被告人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砺兵代理审判员  李佳丽代理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