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436号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哲,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被告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被告黄明端(台胞证号XXXXXXXX)。被告蒋永芳(台胞证号XXXXXXXX)。第三人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连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黄明端、蒋永芳、第三人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济南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