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274号原告:车某某,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汤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甲,女,汉族,1982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0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051元,由原告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育宁代理审判员 贺众明人民陪审员 蓉 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